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根据《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结果公正;
(二)严格程序、统一组织、双向选择、宏观控制;
(三)各专业(类)允许申请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类)现有人数的20%;允许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类)现有人数的10%。转出或转入人数超出比例时,依据考试转专业总成绩排序。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转专业工作,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日程,组织考试,审批学院拟接受学生名单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计划、接受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并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受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四条 转专业形式
(一)考核转专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只限一、二年级学生,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直接参加由接收学院组织的考核;
(二)考试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生自愿报名,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学校根据调转考试成绩和归一化的高考成绩(各占50%)确定参加面试名单,由接收学院组织面试,择优录取。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符合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4.因学校或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转专业的学生;
5.自愿申请考试转专业的一年级学生;
6.第三学期之前(含第三学期)应征入伍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定向生、委托生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
2.特殊专业申请转入一般专业的学生;
3.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4.预科转入本科阶段的学生;
5.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6.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7.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考核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末集中进行。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参加接受学院组织的考核;
(二)考试转专业工作在每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末,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流程如下:
1.第公布考试转专业实施方案;
2.公布接收专业、名额、接受条件、面试要求等;
3.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填写《延边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最多可选择两个专业(平行志愿)。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公布参加考试学生名单;
4.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考试;
5.教务处将参加考试学生的高考成绩归一化为百分制;
6.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和高考成绩,教务处按专业拟接收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学生名单并公布。凭退伍证复学后参加转专业考试的,成绩相同时,优先给予面试资格;
7.接收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面试工作,确定拟转入名单。面试若有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学院须提交情况说明材料。拟转入名单与未通过面试名单及情况说明材料由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面试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8.二年级参军入伍,复学后经过转专业考试获得转专业资格的,若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属于相同学科门类的调转到同一年级;若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属于跨学科门类的须在考试次年9月编入拟转入专业的一年级。不参加转专业考试申请考核转专业的,可在同一学科门类志愿选择专业(除医学、法学、外语、艺术、体育类等有限定条件的专业以外);
9.通过面试的学生须参加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1)旷考;
(2)考试舞弊;
(3)通识教育必修课不及格;
(4)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的。
第七条 考试转专业考核科目及考试范围
(一)考试科目
A类:外语、语文、数学
B类:外语、语文、计算机
(二)考试科目选择
1.转入专业接收理工类高考考生的,须考A类;
2.转入专业接收文史类高考考生的,须考B类;
3.转入专业兼收理工、文史类高考考生的,任选其一;
(三)考试范围
学校将在当年《考试转专业实施方案》发布考试大纲。
第八条 转入专业朝鲜族学生民族比例视当年新生民族比例而定。
第九条 申诉及处理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如不满意,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条 转专业手续
(一)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自下个学期初转入接收学院;
(二)转专业学生已修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则成绩有效,计算相应学分;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可申请转换为跨专业选修课成绩和学分;
(三)转专业学生须在下学期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补选、退选、改选课程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已取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放弃转专业,应在下学期第一周内到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无故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