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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赴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管理规定(延大校发[2018]48号)
2017年12月04日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延边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交流学习项目类型与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交流学习项目类型

(一)国家公派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上级管理部门选派学生的项目。

(二)学校公派项目

第一类:根据学校与境外姊妹院校或科研院所签署的协议及境外姊妹院校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要求选派学生的项目。

第二类:根据学院与接收单位签署的协议选派所在学院学生的项目。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办学项目。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

1.负责审查申请资格;

2.负责选拔与公示;

3.负责办理学籍异动;

4.负责审核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分。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

1.协同教务处负责落实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上级管理部门的本科生选派工作;

2.落实到接收单位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名额;

3.会同教务处确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名单;

4.指导本科生办理出境手续;

5.协同接收单位做好赴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在境外期间的学习、生活管理工作;

6.会同学校其他部门解决赴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在境外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与接收单位签有协议的学院

1.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学校公派项目第二类);

2.负责选拔(学校公派项目第二类);

3.负责将选拔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选派流程

第五条 选派流程

(一)选拔

1.国家公派项目: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选拔。

2.学校公派项目:根据学校(或学院)与接收单位签署的协议和接收单位的要求进行选拔。

3.合作办学项目: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和接收单位的要求进行选拔。

(二)公示

选拔结果须公示,未经公示的选拔结果无效。

(三)签订协议

经公示,获得赴境外交流学习资格的本科生须与学校签订协议。

(四)学籍异动

获得赴境外交流学习资格的本科生离校前须办理学籍异动(离校)手续;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擅自离校后修读的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条 获得赴境外交流学习资格的本科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放弃资格的,学校不再给予赴境外交流学习资格。

 

第四章 赴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的义务

第七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须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赴境外交流学习资格,限期返校。返校后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追加处分。

第八条 返校时须向学校提交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

第九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须修满学校规定学分。规定学分由接收单位相同专业本科生应修读的总学分与在境外交流学习的时间而定。

 

第五章 复学与学分认定

第十条 复学。协议期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须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协议期未满,学校要求限期返校时,应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复学的,依据《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学校根据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成绩单认定学分。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一对一置换成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相同或相近课程,若无相近课程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将增加课程信息,实现课程置换。因接收单位与学校培养方案的差异,公派留学期间无法修读的非专业必修课(通识、专业选修、实践类等)学分,返校后无需补修,但必须修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理论)学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返校后须补修相差学分,补修课程限选专业选修课。

第十二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以延边大学名义获得的各类奖项学校予以认可。

 

第六章 学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派项目、学校公派项目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须缴纳我校学费,接收单位的学费依据有关协议条款或接收单位的规定缴纳。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赴项目合作高校学习,其学费依据双方高校签署的协议条款缴纳。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可申请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项目。赴境外交流期间须缴纳我校学费,接收单位的学费依据有关协议条款或接收单位的规定缴纳。

 

第七章 毕业

      第十四条 毕业学年度仍在境外交流学习的,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妥善解决毕业阶段的相关事宜。

 

第八章 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行前必须参加我国“出境意外伤害保险”,出境后还需参加所在地区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费用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赴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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