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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教助课及培养的若干规定
2012年07月23日 00:00

为规范助教助课管理,提高青年教师培养水平,现对助教助课及培养做出如下规定。

一、助教类别:

我校助教分为见习助教、具有硕士学位助教、学士学位助教。

二、助教承担教学任务的资格

1、具有硕士学位的助教在助课一年后可以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2、具有学士学位的助教在助课三年后,在带讲导师的指导下,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特殊专业的助教助课年限可以依情况减少。

三、助教助课的范围

1、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教学资料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批改试卷及试卷分析等。

2协助完成部分课程设计的教学任务。

3、协助完成本科实验、实习教学任务。

三、对助教承担教学任务的要求

1、助教承担任务必须有助课经历。

2、具有助教职称经教务处批准承担任务的,每年承担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教学时数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

3、承担教学任务的助教,应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对所讲章节写出详细的教案,然后按教研室指定的关键性章节在教研室试讲,通过者方可聘用承担教学任务。

四、管理

1、助教承担教学任务必须进行试讲,经学院对其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评定,认定已经达到要求的。

2、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聘任助教助课及承担任务,填写相关的聘任申请表格,经学校同意方可聘用,申请时间要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周之前。

3、助教见习和承担部分任务期间,其所在教研室必须安排高级职称教师为带讲导师,负责带讲,指导其业务提高,保证教学质量。

4、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助教由教研室或学院组织专家听课、组织学生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评价。

5、每学期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教研室(实验室)、专业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教务部门备案。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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